申报登记、通过审核后参与抢险救灾 社会力量车辆可免缴道路通行费
发布时间: 2019-03-22 16:34
昨天,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就如何做好抢险救灾社会力量车辆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发出通知,经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社会力量车辆参与抢险救灾可免缴道路通行费。
根据通知,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应坚持“按需、就近、规范、有序”的原则,由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全省社会力量参与省内抢险救灾,依法登记注册的本省社会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应事先在应急管理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备案队伍、装备等基本情况。
应急管理部或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后,自愿参加抢险救灾的社会力量,应当及时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向应急管理部或省应急管理厅申报车辆信息、行驶路线、通行时间、携带装备、物资种类等信息。参加跨省抢险救灾的社会力量车辆,需经应急管理部审核,参加省内抢险救灾的社会力量车辆,需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通过审核的车辆,由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通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通知相关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督促沿线服务区做好优先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
社会力量要在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任务,进入灾区后,要第一时间到当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党委、政府指定部门报到,严格服从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救援现场指挥管理,不得在规划任务区域之外的地区擅自行动;抢险救灾任务结束后,应按要求撤离灾害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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