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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9-21 15:48

      近日,平顶山市出台了《平顶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考核结果的奖惩有明确规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不合格县(市、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评价每年开展一次,重点评估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目标考核在5年规划期内实施两次,分别在规划期第3年中期和规划期结束后次年进行,主要考核各地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评价由平顶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考查绿色发展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动态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资源利用(权数29%)、环境治理(权数37%)、治理能力(权数7%)、生态保护(权数9%)、增长质量(权数10%)、绿色生活(权数8%)等6个方面。

  目标考核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重点考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获得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利用(28分)、生态环境保护(42分)、年度评价结果(24分)、公众满意程度(6分)、生态环境事件(扣分项)。依据各县(市、区)得分情况,目标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办法》对评价考核结果的奖惩进行了明确。对年度评价指数排名前三位或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价指数排名后三位或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目标考核结果通报组织、纪检部门,作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方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即使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